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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項目名稱:
對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權變遷的歷史解讀和反思
小類:
法律
簡介:
1954年憲法確立了我國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但是由于立法理論的貧弱、效仿蘇聯(lián)模式等原因,使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立法權存在著障礙。1982年憲法賦予了全國人大常委會廣泛的立法權,改革開放以來,以全國人大常委會為中心的立法體制逐漸在我國建立。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權的從無到有、逐步擴大的變遷過程就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與現(xiàn)實國情逐步銜接的過程。但是擴大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權是在1982憲法修改過程的后期匆促采用的改革措施,具有濃厚的臨時性、過渡性特征,使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存在著尚待解決的問題。這些問題包括:第一:全國人大立法權虛置的問題并沒有得到解決,立法地位有進一步被削弱的趨勢。第二: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立法民主性受到質(zhì)疑。對此本文提出,改革全國人大常委會是一個更加可行的方案,照顧到了目前最高權力機關內(nèi)部的立法權運行現(xiàn)狀,更貼近現(xiàn)實,也更能被社會所接受。所以應著重解決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所存在的“先天不足”的問題。所以論文的建議是:應賦予全國人大常委會全部的立法權,進一步加強全國人大常委會自身建設,激活并完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對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監(jiān)督制度。
詳細介紹:
論文的題目叫《對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權變遷的歷史解讀和反思》。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制度是我國立法制度的一大特色,有它自己的變化發(fā)展過程。但是將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權作為一個單獨的課題來研究還很少,所以論文力圖在這方面進行一些探索。 論文采用的是歷史和實證的方法,在論文的第一和二部分,主要闡述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權變遷的過程,及其行使立法權的實際狀況,1954年憲法規(guī)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沒有立法權。但是精心構建的全國人大并不能滿足國家立法的需要,使得全國人大分別于1955年和1959年將部分立法權賦予了全國人大常委會。1982年憲法賦予了全國人大常委會廣泛的立法權。論文運用表格的形式,對比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在第五屆至第十一屆人大期間立法的數(shù)量。指出,在實踐中,全國人大已經(jīng)逐漸退出立法領域,而全國人大常委會則成為了行使立法權的主要機關。 論文的第三部分則是對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權擴大的反思。論文通過對1980至1982年憲法修改過程的分析,指出: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權的擴大是在修憲過程的后期匆促采用的改革措施。首先,應該承認,在社會承受能力脆弱,國家亟需重新走上法制之路的背景下,這一改革方案是合理和現(xiàn)實的。但是應該看到,這一改革方案具有濃厚的臨時性和過渡性的特征,使得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存在著問題。這些問題包括: 第一:全國人大立法權虛置的問題并沒有得到解決,其立法活動越來越少,會期不斷被壓縮,立法地位有進一步被削弱的趨勢。 第二: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立法民主性受到質(zhì)疑。這體現(xiàn)在,一方面由于全國人大規(guī)模巨大,會期很短,在立法過程中很難進行有效的審議,立法的程序民主受到質(zhì)疑。另一方面,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的代表性也受到很大質(zhì)疑。 針對本文第三部分所提出的問題,論文的第四部分提出了相應的改革建議,并進行了論證。首先,改革全國人大是不切合實際的,在實踐中全國人大已經(jīng)逐漸退出了立法領域。同時,全國人大仍然缺乏行使立法權所必要的平臺條件,對其進行大刀闊斧的改造難度很大。 而筆者認為,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權的從無到有、逐步擴大的變遷過程就是全國人大制度和現(xiàn)實國情逐步銜接的過程。改革全國人大常委會是一個更加可行的方案,照顧到了目前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內(nèi)部立法權運行的現(xiàn)狀,更貼近現(xiàn)實。所以應著重解決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所存在的“先天不足”的問題,從加強立法民主性的實際需要出發(fā)來對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改革。所以論文的建議是:賦予全國人大常委會完全的立法權,進一步加強全國人大常委會自身建設,在全國人大之下設立 “立法監(jiān)督委員會”,激活并逐步完善全國人大對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監(jiān)督制度。

作品專業(yè)信息

撰寫目的和基本思路

目的: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是我國立法活動的一大特色,在我國法制發(fā)展進程中起著不可替代的作用。對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權進行研究,也就具有了理論和現(xiàn)實的雙重重要價值。 基本思路:采用歷史和證實的方法總結(jié)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權變遷的過程和實際運行狀況。然后分析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權變遷的原因,以及顯露出的主要問題。最后針對這些問題提出改革建議。

科學性、先進性及獨特之處

論文將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權作為研究對象,這在憲法學界還較少。論文采用了歷史和實證的方法,試圖把握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權變遷脈絡,同時運用圖表客觀、清晰地對比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權的實際行使狀況,資料翔實,論證充分。論文指出,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權從無到有、逐步擴大的變遷過程就是我國全國人大制度與現(xiàn)實國情逐步銜接的過程,以及提出的相應改革建議,開拓了全國人大制度改革的新路徑,見解獨到。

應用價值和現(xiàn)實意義

論文邏輯嚴密,論證充分,所采用的資料新穎、翔實,揭示了我國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立法所面臨的問題,開拓了全國人大制度改革的新路徑,對于進一步加強我國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作用,提高立法的科學化、民主化程度,激活并完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對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監(jiān)督制度都有所啟示。

作品摘要

1954年憲法確立了我國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但是由于立法理論的貧弱、效仿蘇聯(lián)模式等原因,使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立法權存在著障礙。1982年憲法賦予了全國人大常委會廣泛的立法權,改革開放以來,以全國人大常委會為中心的立法體制逐漸在我國建立。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權的從無到有、逐步擴大的變遷過程就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與現(xiàn)實國情逐步銜接的過程。但是擴大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權是在1982憲法修改過程的后期匆促采用的改革措施,具有濃厚的臨時性、過渡性特征,使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存在著尚待解決的問題。這些問題包括:第一:全國人大立法權虛置的問題并沒有得到解決,立法地位有進一步被削弱的趨勢。第二: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立法民主性受到質(zhì)疑。對此本文提出,改革全國人大常委會是一個更加可行的方案,照顧到了目前最高權力機關內(nèi)部的立法權運行現(xiàn)狀,更貼近現(xiàn)實,也更能被社會所接受。所以應著重解決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所存在的“先天不足”的問題。所以論文的建議是:應賦予全國人大常委會全部的立法權,進一步加強全國人大常委會自身建設,激活并完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對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監(jiān)督制度。

獲獎情況及評定結(jié)果

2009年6月獲北京市第五屆首都“挑戰(zhàn)杯”大學生課外學術科技作品競賽哲學社科類一等獎。

參考文獻

1、[英]約翰?密爾.代議制政府[M].汪暄譯.北京:商務印書館,2007。 2、[美]喬?薩托利.民主新論[M].馮克利、閻克文譯.北京.東方出版社,1998。 3、許崇德.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史[M].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03。 4、韓大元.1954年憲法與中國憲政[M]. 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2008 5、蔡定劍. 中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M].北京: 法律出版社2003。 6、孫哲.1979—2000全國人大制度研究[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7、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編.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1978年—2003年卷)[Z].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4。

調(diào)查方式

同類課題研究水平概述

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制度是我國立法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則是我國立法活動的一大特色,在我國法制發(fā)展進程中起著不可替代的作用。對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權進行研究,不僅具有極高的理論價值,而且具有重大的現(xiàn)實意義。但是憲法學界主要關注的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少有將全國人大常委會作為一個單獨的課題來進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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