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項目名稱:
- 對刑訊逼供罪法條的重新設計
- 小類:
- 法律
- 簡介:
- 本文通過對刑訊逼供罪法條的重新設計,完善了我國刑訊逼供罪的立法,更好的貫徹了罪責刑相適應的刑法基本原則,對于司法實踐具有一定的指導作用。
- 詳細介紹:
- 通過對學者關于刑訊逼供罪中致人傷殘、死亡情形的觀點的分析,結合我國對刑訊逼供罪的現(xiàn)有規(guī)定,發(fā)現(xiàn)我國法律對其規(guī)定尚有不足之處,應區(qū)分刑訊逼供罪的轉化犯與結果加重犯兩種情形。此種觀點對司法實踐中審理此類案件有著重要意義。因此,要求我國對現(xiàn)有的法律規(guī)定進行修改調整。本文在分析學者們各種觀點的基礎上,對刑訊逼供罪法條進行了重新設計,如將“傷殘”一詞改為“重傷”,增加一款結果加重犯的規(guī)定,并對“轉化犯”的成立條件加以限制,從而解決了存在的爭議。
作品專業(yè)信息
撰寫目的和基本思路
- 通過對學者關于刑訊逼供罪中致人傷殘、死亡情形的觀點的分析,結合我國對刑訊逼供罪的現(xiàn)有規(guī)定,發(fā)現(xiàn)我國法律對其規(guī)定尚有不足之處,應區(qū)分刑訊逼供罪的轉化犯與結果加重犯兩種情形。此種觀點對司法實踐中審理此類案件有著重要意義。作品撰寫基本思路:首先,闡述學者對刑訊逼供罪中致人傷殘、死亡情形的理解的不同觀點;其次,找出了其各自的不足之處與爭議原因所在;最后,經(jīng)過系統(tǒng)論證,提出了刑訊逼供罪法條重新設計的意見。
科學性、先進性及獨特之處
- 通過對逼供行為人對致人傷殘、死亡結果的主、客觀方面的分析,發(fā)現(xiàn)對于刑訊逼供致人傷殘、死亡的,既不能一律轉化為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也不能將其一律看作結果加重犯,因此,要求我國對現(xiàn)有的法律規(guī)定進行修改調整。在對刑訊逼供罪致人傷殘、死亡情形是否符合轉化犯、結果加重犯的構成要件分析的基礎上,對刑訊逼供罪的法條進行了重新設計,以解決理論爭議與法條本身的不足,以指導司法實踐,該設計科學、合理,具有創(chuàng)新性。
應用價值和現(xiàn)實意義
- 通過對刑訊逼供罪法條的重新設計,解決了對刑訊逼供罪“致人傷殘、死亡”的情形理解上的爭議,規(guī)范了刑罰體系,區(qū)分了刑訊逼供結果加重犯與轉化犯的情形,使其在定罪量刑上做到罪責刑相適應,對指導司法實踐工作也有著特別重要的現(xiàn)實意義
作品摘要
- 我國刑法關于刑訊逼供罪中“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二百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從重處罰”的規(guī)定在法學界存在較大的爭議。本文在分析學者們各種觀點的基礎上,對刑訊逼供罪法條進行了重新設計,如將“傷殘”一詞改為“重傷”,增加一款結果加重犯的規(guī)定,并對“轉化犯”的成立條件加以限制,從而解決了存在的爭議。
獲獎情況及評定結果
- 無
參考文獻
- [1] 柴春元.《刑法中使用“傷殘”一詞不規(guī)范》[N].檢察日報,2007-4-23 [2] 田宏杰.《故意傷害罪中的幾個問題 》[J].中外法學,2001年3月:第78頁 [3]劉莉芬,熊紅文.《刑訊逼供罪“轉化犯”規(guī)定探討》[N].檢察日報,2008-12-23[003] [4] 趙秉志,許成磊.《刑訊逼供致人傷殘、死亡的定性》[N].法制日報,2007-01-29
調查方式
- 無
同類課題研究水平概述
- 我國學者對刑訊逼供罪中“致人傷殘、死亡”規(guī)定的理解存在較大分歧,在法學界主要存在四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這種情況屬于刑法中的法律擬制,即只要刑訊逼供造成他人傷殘、死亡的結果,無論行為人對造成的結果出于故意還是過失,均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定罪從重處罰。第二種觀點認為,刑訊逼供行為人造成他人傷殘、死亡是出于故意心理的,符合轉化犯的構成要件,以轉化犯處理。第三種觀點認為,刑訊逼供中致人傷殘或死亡的,不應當以“轉化犯”論之,而是結果加重犯。第四種觀點認為,該情形應認定為牽連犯,由于刑訊逼供不僅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權利,而且干擾了司法機關的正?;顒樱虼诵袨槿藢嶋H上實施了刑訊逼供和故意傷害他人兩個行為。刑訊逼供行為是本罪行為即原因行為,故意傷害行為是結果行為,這兩個犯罪行為之間在逼供目的的統(tǒng)帥下形成牽連關系。